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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宇維修

【新聞轉載】樓宇維修保養業主有責

【澳門日報消息】工務局訊:《都市建築法律制度》明確了業權人應承擔起樓宇的維修保養責任及義務,規定當樓宇入伙後滿十年及往後每五年,應進行保養及維修,使樓宇保持良好的狀況。如發現樓宇有缺乏保養跡象,尤其出現安全和衛生問題,土地工務局會主動要求業權人跟進,包括要求提交由認可專業人士編製的“樓宇狀況報告”及進行維修保養。業權人如嚴重違反保養及維修義務,可被科處罰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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